体坛周报原社长因受贿落马 曾一手造体坛系传媒
时间:2026-07-10 阅读次数:714

  2003年,时任《体坛周报》总编辑的瞿优远与皇马主席弗洛伦蒂诺·佩雷斯合影。 CFP供图

  这一宣判,标志着一颗传媒之星的陨落。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瞿优远打造了一个以《体坛周报》为旗舰的体育传媒王国,除《体坛周报》这份风行的体育大报外,瞿优远还打造了《足球周刊》、《高尔夫大师》、《扣篮》、《全体育》等体育系列杂志及中国最大的体育门户网站“体坛网”,全面繁荣的“体坛系”媒体也由此成为中国媒体改革的典范。

  瞿优远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长达75页,这份数万字的判决书勾勒出了他触犯刑律的种种情节。

  判决书中,除了认定的上述款项外,还有一部分钱是郭惠发送给《体坛周报》社领导的。如2001年春节前,郭惠发为感谢《体坛周报》对凌视公司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社领导人民币20万元。瞿优远收下后,指示有关人员将20万元平分给了4位社领导,他自己也分得了5万元。同样,2003年,郭惠发又送了20万元给《体坛周报》拜年,瞿优远再次分得4万元。

  法院同时认定,瞿优远挪用公款2661万元。其中一笔100万元,另一笔2561万元。

  2004年6月23日,北京体坛公司与《体坛周报》社签订了借款1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同月,财务人员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的名义从《体坛周报》社的账户上转账494万元至北京体坛公司的账户。同月29日,财务人员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的名义从湖南体坛公司账户上转账767万元至北京体坛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三笔资金共计2561万元。

  判决书也印证:“2007年7月,湖南省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湖南省审计厅对于《体坛周报》社2004年至200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作出的审计报告证明,该报告指出了北京体坛公司购置涉案办公楼自有资金占24%,借款和预收租金及押金占76%,由《体坛周报》社、湖南体坛公司承担了总价款的绝大部分,却还要为使用该房产每年支付租金,致使国有资本利益被忽略……”

  判决书显示,在此案的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瞿优远作出上述行为时的身份认定上。

  但法院认为,《体坛周报》社系湖南省体育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瞿优远系《体坛周报》社委派至湖南体坛公司的董事,并担任董事长。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认定瞿优远为国家工作人员。

  资料显示,1988年创刊之初,《体坛周报》发行量只有几千份,且都是系统内部强制订阅,刊发的也都是体育行业动态。瞿优远从编辑部副主任干起,直至社长兼总编辑,《体坛周报》也在他的带领下发展成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体育报纸,曾创下发行量262万份的纪录。其间,在他的主导下,“体坛系”发展为拥有多份杂志及大型体育网站的多媒体集团。

  周金虎说,对于传媒机构的管理者而言,他们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家任命的事业单位干部,另一方面又是传媒市场运作的管理者。“作为传媒机构管理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即便在关联公司任职,也往往因为公司具有传媒机构的出资或代表传媒机构的职务性质,而使管理者被认定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都构成《刑法》中相关职务犯罪的主体。”

  从瞿优远一案来看,瞿优远既是《体坛周报》社长,又是湖南体坛公司和北京体坛公司董事长。周金虎说,一个人同时具有多重身份,也是自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以来在追求企事业分离的传媒行业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但同一种行为,以一种身份进行可能是完全合法的,或者是责任极小的;而以另一种身份进行可能就是非法的,或者责任巨大的。“不同的身份背景下进行的相同活动,其法律性质和风险是截然不同的”。

  周金虎表示,很多传媒机构在市场化过程中,在机构以外以公司的形式设立关联实体,以便开展广告营销等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明确划清传媒机构本身和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界限,往往在出资、人员等方面就容易出现混同,而关联公司运行中就极易出现损害传媒机构本身资产的情况,进而相关负责人员也就容易牵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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